摘要
根据国家审计署2013年6月末的审计结果,我国各级政府性债务总计达到30.27万亿元,其中地方性政府债务高达17.89万元,占总数的59.09%,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过快增长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可持续增长的一个严重威胁。本文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地方政府融资工具”的财务状况两个因素对于“城投债券”信用利差的不同影响,实证分析了国务院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制政策“2024年第43号文件”是否实现了限制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工具”通过发行“城投债券”为地方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融资,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国务院“2024年第43号文件”强调地方政府不应为此后“地方政府融资工具”新增的债务承担偿付责任,因此在国务院2024年10月2日下发此文件后,地方政府财力在理论上不应该影响新发行“城投债券”信用利差。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首先以城投债券发行信用利差为切入点,研究了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制政策的有效性;其次使用了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描述地方政府财力状况并考虑了“地方政府融资工具”的财务状况导致的违约风险,这是以往关于城投公司和“城投债券”的研究中所较少关注的指标。计量结果显示,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制政策效果相当的复杂。一方面,在43号文下发前后地方政府财力都是影响城投债券信用利差的显著因素,说明地方政府仍旧能够为“城投债券”的发行提供信用背书,并且相对没有政府信用背书的民营企业债券,“城投债券”的信用利差进一步下降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共财政预算收入对于“城投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在政策实施后确实遭到了削弱,并且政策实施后,“城投公司”的财务状况导致的信用违约风险对“城投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与民营企业债券的定价方式不再具有显著差别,说明“城投债券”的信用利差决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趋向于民营企业,这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信用背书遭到削弱的表现。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城投债券,信用利差,信用背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