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建设的不断增加,机械化生产
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风险增加,工伤事故已成
为现代工业社会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工伤是因工伤害的简称
,有广义,狭义之分。工伤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中的劳动者人身伤害,包括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职业病。在广义上的定义中,工伤的范围更为广泛;而在狭义上的定义中,工伤仅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劳动关系以长期性,正式性而区别于一般的雇用关系【1】。劳动者遭受工
伤后享有多种救济机制,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民法上的侵权损害
赔偿与劳动法上的工伤保险赔偿。
我国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弥补因工伤受害者损失,建立并
逐步完善一系列工伤赔偿制度,但工伤事故责任本是侵权责任
,通常会发生工伤责任侵权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法律竞合,在
此情况下,针对如何对受害者进行最合理的补偿,构建一个合
理且统一的补偿尺度。现阶段,各地因经济发展差异对工伤事
故发生后的救济方式和标准各不相同,但制度层面上的不统一
导致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与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差距较大。
从宏观层面来看,现有工伤赔偿模式已经脱离了社会的实际情况。一方面,现有赔偿标准与生活成本的提高不相匹配,导致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另一方面,赔偿标准的制定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无法满足不断变化的劳动力需求。这种脱节已经导致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不稳定,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发展目标及方向不符。
从微观层面看,现有的工伤赔偿模式也存在问题。由于个案处理结果的不同,人们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度产生质疑,法院承担了制度不合理的风险。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劳动者基本上属于收入水平较低的阶层,高额的赔偿金是他们受伤后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如果最终判决赔偿额未达到诉讼预期数额,他们往往会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并认为法院的裁决不公正,不满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有些当事人甚至将责任指向主审法官和所在的法院,并频繁上访。一旦工伤保险赔偿案件升级到此程度,所涉的法院和政府部门就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协调和解决问题,实际上给社会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在处理工伤赔偿问题时还应当兼顾企业的利益才能推动社
会经济的顺畅发展。我国工伤事故补偿(赔偿)模式,主要就
是以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种方式为主要救济手段。
但是如何处理这两个救济手段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
要。工伤事故责任具复合性,多同时涉及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
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同一加害行为、同一过错程度、
同一损害结果,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律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远
高于工伤保险赔偿,此种差距往往会引发的涉案当事人间的矛
盾激化,导致纠纷升级【2】。
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是导致现有工伤赔偿金额
差异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现行相关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具体
的规定,地方立法和各级政府的行政立法所规定的处理模式各
异,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不统一,出现了“同命不同偿”的现象
,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研究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和两者的关系,确定统一的处理
模式,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功能,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国劳动者
合法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而且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
治建设。研究请求权竞合理论是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处理涉及多个法律规范的生活事件。借鉴相关学说,对于处理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深入探究请求权竞合理论,可以为解决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因此笔者将借鉴吸收请求权竞合理论对两者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此文第一部分首先说明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概
念和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以案例形式说明我国在解决二
者适用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及所带来的问题。第三部
分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为用人单位范围内的侵权和用人单位
以外第三人侵权分别构建救济方法。
关键词 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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